京住房基本保障新政:经适房不得再由开发商销售

新华网  2007-09-29 09:57

今后,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由开发商销售,而将变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公开轮候摇号配售。这是昨日(9月28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昨日(9月28日)同时出台的还有《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经适房不得再由开发商销售

北京新住房基本保障政策开始实施经适房只能自住不得转租

核心消息

骗购经适房将责令退回

根据新规定,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已骗购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擅自转租转借的,将责令退回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

按照新政策,今后北京市民可就近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保障住房,目前,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此外,有关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上市、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等受人关注的相关规定新政策中也有明确规定。

从内容看,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根据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了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并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而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手续,新政策将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东花市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市民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就近办理。

据了解,新政策对北京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式作了重大调整,由过去开发商卖房变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组织轮候摇号配售。

另据介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须交纳价款的具体比例在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以及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中的收入、家庭资产等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北京市建委将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委等部门研究确定,并于近期陆续出台。

政策解读

经适房政策五大调整

█ 收入、面积等标准城八区将统一

过去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只要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北京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都可以申请,而按照新政策,和宣武区陶然亭试点一样,只有同时满足“1+3”共4个条件的低收入北京家庭才可以申请。

所谓的“1”是必备的条件,即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宣武区试点政策中此处规定为5年),且年满18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须年满30周岁。同时,申请人还必须满足“3”个条件,即有关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而这“3”标准城八区将统一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则可结合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自行确定,但同样也得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新政策,今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程序将由过去的一个窗口变成5道关口。

首先,申请方便了,居民可“就近”申请———申请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而不是像过去那样都必须到崇文区东花市审核窗口进行申请。

其次,就像此次宣武区陶然亭住房保障试点实行的那样,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审核: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社区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复审则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并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建委。备案由市建委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备案过的申请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 经适房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今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此,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户型调整意义重大,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由过去的特殊普通商品房调整为基本保障住房这一定位转变的到位。

此外,新办法同时也规定今后各区县负责解决本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方式筹集,也可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者社会机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而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者代建单位。

█ 开发商销售变为摇号配售

昨天(9月28日),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将由过去的开发商、买房人供需双方直接买卖变成政府备案公开摇号配售,获得购房资格的保障住房申请家庭才能参加摇号选房。

新政策明确,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将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以下4类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

新政策同时也明确,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五年内市改为必须满五年

新规定对过去5年内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明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后取得完全产权。

标签: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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