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廉租房管理办法:半年不自住将收回

新京报  2007-09-29 10:00

廉租房半年不自住将收回

相关管理办法即日实施,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标将取消资格

北京市民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的,将收回其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补贴。昨日(9月28日),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发布,即日开始实施。新规将覆盖范围由以前的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申请家庭分类轮候摇号排序

和经济适用房一样,廉租房的资格审核也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制度。对于申请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轮候,通过摇号方式确定排序。

转租廉租房将收房停发补贴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一旦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将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补贴。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房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租金补贴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此外,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申请人需要取得北京城镇户籍5年以上,此次的实施办法取消这一规定,只要具有北京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即可。

同时,城八区廉租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金补贴、补贴面积等,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由区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

标签: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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