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住房维修金拟按照建安成本8%测算

新华网  2008-02-01 14:34

记者2月1日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北京市商品房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拟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测算。同时,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划转程序、使用程序也有了较为明确规定。

据了解,从2月1日起至2月14日,建设部门将就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新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按照北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建筑平方米造价的8%测算,并适时进行调整。如商品房为多层住宅,交存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00元;高层全现浇结构,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50元;高层框剪结构,标准设定为每建筑平方米200元。

而对于公有住房,交存标准为北京市房改成本价的2%;多层住宅的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0%交存,高层住宅的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30%交存。

对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程序,北京市建委也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确定专户管理银行,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签订移交协议后方可进行划转。如果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产权归属与受益人分摊为基本原则。专属一个单元的,由这个单元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专属一个楼层的,由这个楼层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相关业主与售房单位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上,按幢确定,楼幢内相关业主和售房单位再按照这个楼幢全体业主交存总额与售房单位提取总额的比例分摊。

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住宅应急维修工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规定(试行)》也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按照原有规定,购房者要按照购房款2%的数额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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