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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4月1日全面实施

核心提示
    业主大会召开难怎么办?物业配套设施如保安值班室等归谁所有?物业维修资金该如何筹集?4月1日,涉及千家万户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将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
    今后,这一系列困扰业主和物管企业的难题将在新《条例》中一一厘清,并有望在保障业主权益的基础上,消除双方的矛盾,共同促进和谐小区。

亮点一:物管费需单项公示

物业空置也要交钱

“管理费难收,这是目前许多小区面临的难题之一,业主不满意物管服务水平,同时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透明;而物业公司因管理费难收齐,只能降低成本,服务水平打折,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市人大代表、南坑居委会主任郑霞在基层工作多年,对此深有体会。

对此,市建设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针对这一现状给予充分考虑。“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不得收取公示范围之外的费用,同时还应每月公布全体业主合理分摊的有关费用。”

“现在许多小区都有空置物业,这些业主以没有入住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这样意味着已入住的业主必须承担这部分费用。”珠海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周赛群说。

“业主空置物业,应当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这是新《条例》中明文规定的,今后业主即使没有入住,同样要交费。

亮点二: 买房前就了解服务
物业房归全体业主

“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将其炒掉,换来新物业公司入驻管理小区,但是原先物业却‘霸’着值班室不肯搬走,这种情况目前比比皆是。”市建设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门卫室、配电房等为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公共用房、架空层垃圾房等空间以及小区内非经营性共用文体设施,均为业主共有。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有相关标准。

同样,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车的车位,也属业主共有,业主可在划定的地点依序停车,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收取相应费用。

“如果能在买房的时候,就能清楚知道物业公司品牌、服务细则等,消费者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市民王小姐认为。

本《条例》的最大亮点正体现于此,规定新建物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依法明确物业配套设施、管理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该权属文件还应在物业销售现场予以公告,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亮点三:业主不投票即赞成

同意大多数人意见

“按照相关规定,每个小区都必须设立业主大会,但是由于许多业主维权意识淡薄,加上召集难,最终参加大会的业主数量往往十分有限,导致许多事项都无法决定并落空。”郑霞告诉记者。

《条例》专门针对该现实情况,规定“业主人数较多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该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之前,必须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同时,《条例》规定“投票表决事项应当书面送交业主或者送至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物业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7日。”

不参与业主大会同意的投票表决,怎么办?

“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未投票的业主为同意参与投票的多数人的意见。”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推定同意制度是为了破解这个“难点中的难点”。

亮点四: 物业维修基金筹集

一事一筹专款专用

“以前,我市在维修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中都出现许多问题,甚至发生专项维修基金被非法挪用无法追回。目前大部分小区都没有成立维修基金。”周赛群告诉记者。

《条例》规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按一事一筹、专款专用、业主自付的原则,按照其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份额承担。同时,提倡业主以逐月缴纳或其他方式先行筹集物业维修经费。

市建设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认为,“维修基金暂时采取一事一筹,专款专用的方式,由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这样的制度设计符合业主自治的原则。”

责任编辑/zhuhai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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