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的不断深入,商品房交易数量日益增大,由房屋质量缺陷引发的经济纠纷也随之出现。为了有效解决这种纠纷,给当事人各方提供房屋质量缺陷的补偿参考依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进行评估。本规程是规范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的技术标准性文件。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一是适用的区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二是适用的房屋类型:住宅类房屋,三是特别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不适用本规程。
1.0.3 本条说明了制定本规程的编制依据。第一类是国家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第二类是国家行政法规文件,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第三类是标准性文件,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等。
其中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主要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0.4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与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关系。
1.0.5 本条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主要是指住宅之外的其他类型房屋或房屋买卖之外其他活动出现房屋质量缺陷时,可参照本规程的相关程序、方法等估算其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