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物权法司法解释10月施行 车位情况应公开

京华时报  作者:王丽娜  2009-05-25 07:53

[摘要]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对此应予支持。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两项物权法司法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对此应予支持。昨天,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两项物权法司法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应予支持的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司法解释还明确,可认定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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