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京将获补助
京华时报 作者:周宇 2009-05-27 10:05
[摘要] 市发改委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新规定与原有政策相比,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和新增了部分内容,进一步加大了鼓励和吸引的力度。
市发改委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新规定与原有政策相比,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和新增了部分内容,进一步加大了鼓励和吸引的力度。
目前在全市外商企业中,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1%,纳税额占22%。相比1999年颁布的偏重税收优惠而设定的《规定》,此次新规定删除了部分失效过时条款,并在更多方面放宽了标准,增加了政策支持力度。
新规定扩大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业务活动范围,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同时降低了设立地区总部的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
新规定明确了政府资助和奖励政策,2009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和一次性增资达到1亿元的地区总部,将获得开办资助;新地区总部租用的用房还可获得连续3年的租房补助。此政策已在朝阳区试点,据朝阳区发改委主任王亚贵介绍,此政策已取得显著成效。
此外,新的地区总部自建或购买用房,或者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均可获得资助。地区总部的主要负责人也会获得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的奖励。
跨国企业人员出入境时限和人员范围都有所放宽,引进本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或具有本科及以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可申办人才引进。办事程序也将简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市商务委副主任束为称,目前政策实施细则框架已经构建,正在与公安、商务、税务、统计等部门进一步研究细化,6月份应该可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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