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房屋征补以"搬迁"替代"拆迁"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1-21 08:07
[摘要] 昨天,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座谈 草案名称删“拆迁”
(来源:新京报 郭少峰) 昨天,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昨天的座谈会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主持,来自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人士参加了这次座谈会。
“拆迁”概念即将成为历史
参加座谈会的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介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草案文本中“拆迁”一词没有再出现在文本中,转而由“搬迁”一词取代。沈岿乐观地估计,“新条例草案最快会在春节前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参加座谈会的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不管是制订的过程还是新的条例草案文本本身,都朝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实质性的变化。”
王锡锌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沈岿解释说,“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与会肯定新条例草案
昨天,郜风涛接受记者采访时未透露座谈会内容,他表示,国务院法制办会在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向社会做出解释。
王锡锌介绍,昨天与会对新草案的基本框架是肯定的。而据沈岿了解,前天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常委会法工委和院、城乡与住房建设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参加了会议,这些部门对新草案的总体框架都是支持的。
有8名参加了昨天的座谈会,除了沈岿和王锡锌,还有终身教授江平、法学院院长薛刚凌、国家学院教授应松年、副校长王利明、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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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房子”
(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针对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困难,曹康泰将之概括为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他表示,征收条例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
征收条例遇到的第二个困难为征收程序,曹康泰介绍,包括征收程序由谁启动等问题都需要征收条例作出规定。
此外,补偿问题也是难点,曹康泰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
(来源:新京报)将终结拆迁条例的征收条例,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征求意见和修改中。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条例制订存三大主要问题
针对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困难,曹康泰将之概括为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他表示,征收条例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的宽一点。
征收条例遇到的第二个困难为征收程序,曹康泰介绍,包括征收程序由谁启动等问题都需要征收条例作出规定。
此外,补偿问题也是难点,曹康泰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
解决“非公共利益征收”两方案
征收条例是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制订的,《物权法》4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的公共利益原则,对非公共利益征收是否应当在征收条例中规定,曹康泰表示,目前对此有两种考虑,一种方案为在征收条例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非公共利益征收和补偿问题,还有一种方案为不在征收条例中作出规定,单独立法规范此类问题。
曹康泰解释,由于国家征收是法律关系,而非公共利益征收一般是民事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同一部征收条例中规范是否合适正在研究中。
对于征收条例草案何时能够和公众见面征求意见以及正式出台,曹康泰未给出时间表,不过他强调,法制办将会抓紧时间制订,尽快完成此项工作。
本月初,五学者向建议审查《拆迁条例》,引起广泛关注,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举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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