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海:制定《住宅保障法》保障弱势群体安居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0-03-04 20:27
[摘要] 《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以及家属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住宅,这是住宅权的核心内容。住房是一种价值大的特殊商品,单靠市场机制作用,是无法解决为数众多中低、低收入家庭买卖、租赁住房问题的。
搜房网讯3月4日,政协委员郭松海通过搜房网公开其2010年两会提案。以下为“制定《住宅保障法》保障弱势群体安居”提案全文:
《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以及家属健康和福利所必需的住宅,这是住宅权的核心内容。住房是一种价值大的特殊商品,单靠市场机制作用,是无法解决为数众多中低、低收入家庭买卖、租赁住房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为这部分弱势阶层提供廉价住宅“公共产品”。 但是,近些年来,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较慢,离广大低收入家庭对政府的期盼差距很大。地方政府之所以对住房保障关注不够,主要是将GDp当作主要目标;而对公共住宅产品的提供放置于次要地位。因而,低价住宅成为稀缺产品,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其重要原因是,政府注意力投向住房保障缺少法律制度约束。为此,制定一部《住宅保障法》,用法律制度规范约束政府部门的行为,就会使弱势群体的住宅权得到法律保障。
二、明确各级政府在解决居民住宅问题中的责任,以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手段和措施。
1、 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及其实施。国家 应对涉及住房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加以说明,确立具体工作的基本原则。 省一级依据国家 的住房社会保障基本法精神,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出台地方性社会保障法规。各地方性法规应具有可操作性, 明确责任制,对住房保障不力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2、把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建立住房保障基金,多种渠道、调动各种财政资源,投入专项资金,增加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屋建设的;并通过税收减免和低息等优惠措施来提高困难家庭改善住房的能力;以贷款贴息、发放补贴等方式保证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3、建立、健全住房社会保障供应体系。住房保障制度应是分层次、多样化的。住房社会保障供应体系是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屋、公共租赁房供应为主,集资建房等为辅;要控制供应对象,控制建设标准和购买标准,控制销售价格;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发展针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政策性贷款和贷款担保业务,以其他保障方式,用较小的保障成本解决居民的保障问题。
三、保障广大农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利。《住宅保障法》不应仅限于城镇社会保障,把农村居民排斥在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应当涵盖于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帮助有困难的农民解决住房问题。住宅权在国际社会认可的,不仅在于住宅本身,还包括提供的服务、设备和基础设施等。因此,为保障农村居民住宅权,必须在法律条文上,明确增加国家财政支农比例;加大农业基本建设力度,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是如农村交通、环保、生态等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列入政府财政支出范围,逐渐形成城乡一体的财政支出体制。
四、建立农民工进城的住房保障,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利。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正在加快,至2 020年,每年约有一千多万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他们在城镇找到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进城农民工是新生代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住房社会保障。因此,应在《住宅保障法》中予以明确,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基本居住权利,与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政府实施住房优惠政策,为农民工提供较低房价房租的住房,保障他们有一个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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