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平米经适房卖47万元 6年前卖房房主今"反悔"
新京报 作者:张太凌 雪洁 2010-03-15 08:06
[摘要] 6年前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刘女士,近日以当初签订购房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将购房者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6年前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刘女士,近日以当初签订购房合同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将购房者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刘女士诉称,2004年,她与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她位于丰台区的一处经适房卖给于先生,该房屋面积78.38平方米,总价47万元,于先生支付首付23.5万元,其余款项按十年银行贷款利率,每月向刘女士交纳2550元,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时,一次性交清剩余款项。
刘女士认为,她与于先生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为此她与对方多次交涉,要求退还房屋遭拒后,将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律师观点
转让经适房须有完全产权
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海阳说,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由政府回购。不满五年的,买卖双方的合同属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政府放弃优先购买权,房主应补缴土地等,取得完全产权,合同自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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