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物业须60天内撤出 物业擅自撤离街道办"救火"

北京青年报  2010-09-06 16:47

[摘要]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在无人管理,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将由街道或乡镇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昨天,市建委就《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9月13日以前,如果您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方式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本办法重点围绕物业项目交接类型和内容、交接程序、交接行为规范、应急物业服务等问题,以解决物业项目交接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目标,明确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昨天,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具体而言,“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包括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之间的交接、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交接。

《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单位与全体业主交接主要是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全体业主向物业企业发起交接时,如果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的,或者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全体业主应将业主共同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事实服务的,或者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全体业主,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交接时限: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如果业主共同决定“炒”掉物业公司,要在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物业公司,按规定进行交接。物业公司决定不提供服务,撤出小区的话,也要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全体业主。如果物业公司自告知之日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不足3个月的,则应当自告知之日起3个月后,才能撤出小区,不得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此外,已经被“炒”或“辞职”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并撤出小区。而如果业主决定续聘原物业公司的,应当提前30日与其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接管的,将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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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还首次提出了“应急物业服务”。应急物业服务内容仅限于二次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秩序维护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服务事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应急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依法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未能依法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约定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资质被注销等原因致使其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物业服务义务,而导致住宅小区无人管理,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标签: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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