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有出让土地规划更改不予批准

中国新闻网  2010-11-02 11:44

[摘要] 今天,记者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浙江省将严格规划许可变更行为,遏制权力寻租。其中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出让后要求改变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配套设施要求等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今天,记者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获悉,浙江省将严格规划许可变更行为,遏制权力寻租。其中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出让后要求改变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配套设施要求等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另外,规划第五十九条还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必须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将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目前,浙江已经全面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的全覆盖。今后,根据规划,为强化空间管理,浙江将明确划定“三区”、“四线”,即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

据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强调“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并明文提出,要建立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批前公告、批后公布制度,避免暗箱操作。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提高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阳光规划”促和谐、促效能、促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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