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发生赠与政策规定

银川晚报  2010-11-05 11:10

[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约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之外,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注: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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