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03-25 18:19

[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的 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税预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的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的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的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额和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信息后,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纳税人,要求其在征期内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土地税。

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问题

(一)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的,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售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售房人家庭住房承诺表》。

(二)主管税务的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售房人家庭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售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三)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的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售房不属于家庭住房条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问题

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家庭成员如需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6〕23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相关条款的解释工作由各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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