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中介纠纷:别得了小利 失了公义

羊城晚报  2011-06-16 18:41

[摘要] 据《羊城晚报》6月15日的报道,2009年-2010年两年间,广东中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准业主们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闹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就达21起,围绕的核心点是中介费。其中一大半是因为房子买卖未成交,准业主被中原地产追诉中介费;有的则是因为房子交易泡汤,向中原地产追还已交的中介费。

据《羊城晚报》6月15日的报道,2009年-2010年两年间,广东中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准业主们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闹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案件就达21起,围绕的核心点是中介费。其中一大半是因为房子买卖未成交,准业主被中原地产追诉中介费;有的则是因为房子交易泡汤,向中原地产追还已交的中介费。

为什么自己房子没买成,还要支付高额的中介费呢?小业主们无疑会觉得自己很冤。有些涉案的小业主,还反映交易过程中,中介方存在故意误导的行为,但法院还是判中介方赢,心里更觉得憋屈。但常识毕竟不等于法律,更不能代替法律。我们应该知道有法律正义与自然正义之分。

作为普通消费者,应该明白自己下笔签一份合同时,就意味着你要遵守合同的相关约定,要遵守契约精神。法律也应当维护这种契约精神。所以,普通消费者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落笔签合同就意味着你要承担合同背后所附带的法律责任。

而中介方根据法律法规来行事,无可厚非,毕竟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考虑到,也存在一些买卖双方混熟之后,故意绕开中介方,私下交易,只为逃避中介费,对中介通过法律途径追数,当然会多一分理解。但作为中介方,是否能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呢?是否可以核查交易为什么没有成功?

整个交易过程,工作人员有没有误导、隐瞒、欺骗的行为存在?工作人员有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呢?如果因为一些不可抗的客观因素,而非主观故意串谋,导致交易没成功,是否可以只追讨实际开支,而非全额的高昂中介费呢?

毕竟除了法理,还有人情,还有商业伦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为了中介费,一例闹上法庭,觉得反正从法律上肯定得判自己赢,那么实际上是得了小利失了公义。以最坏的情况来说,若中介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无所顾忌、肆意妄为,甚至采取蒙骗的手段,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合约(合同甚至埋有陷阱,却不作任何风险提示),然后坐收。

一旦发生纠纷,就理直气壮地告准业主,追讨……今后谁还敢委托中介签约购房呢?结果受伤害的还是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每个中介机构自身最终也会深受其害。

说到底,我们需要一个良序的契约合同环境。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该遵守合同,但合同应是一份符合社会公义,公平、公正的合同,签署合同也应遵守透明平等协商的原则。强势一方切不能以己方的专业、信息,来剥夺另一方的选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在我们社会诚信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中介服务的部门不应缺位。由部门出面,研究制订一套符合公平、合理、诚信原则的示范合同,然后大力推行,不失为一剂对症的良药。如此,一方面可以保护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又能限度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标签:中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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