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监会要求做好 公租房工程金融服务
北京青年报 2011-08-07 08:49
[摘要] 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发挥好金融对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
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发挥好金融对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
通知要求,对于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凡是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自身现金流能满足贷款本息偿还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风险管理有关要求,直接发放贷款给予支持。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资本金充足、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自身经营性收入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对地级市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向符合条件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评估后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市政府融资平台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
通知要求,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贷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
此外,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建设并持有且纳入政府总体规划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
通知指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若改变租赁关系,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通知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按照相关现策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通知同时要求,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管理,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行名单制管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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