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问题频出 如何改进集体土地征收

中国建设报  作者:杨遴杰  2011-08-25 13:34

[摘要] 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问题,在今天的中国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领域都是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今年一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行为进行了更明确的规范。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近日透露,该部正在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化解征地矛盾。

征地拆迁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问题,在今天的中国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领域都是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一个难题。今年一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行为进行了更明确的规范。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近日透露,该部正在起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化解征地矛盾。两个《条例》将覆盖全部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征收行为,无疑会大大推动相关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征收是动用国家的强制力获取公民财产的行为,征收制度的合理设置,最能体现一个现代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我国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过于偏向如何体现国家的强制力,而缺乏对征收人公平权利的保障,才引致了大量问题出现。要改进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必须解决以下难题。

首先,要解决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的确定的问题。《宪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点明显是冲突的,城市向外扩张涉及到的土地都要求属于国有,就与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去征收集体土地存在矛盾。那么此次《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如何解决征收范围的问题,仍然是个难题。突破《宪法》而制定一个公共利益的明确而有限的定义,基本不是一个《条例》所能做到的,更何况《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没有完成,两者能否一致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其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体现出了这种尴尬,规定了几种公共利益的征收情况,却囿于相关法规的限定,无法找到商业拆迁的存在空间。

其次是补偿标准的问题。近些年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在不断提高,从以前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总和不高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到要求不低于30倍,并在失地群众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上做出了更多的要求。但是标准提高之后,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标准都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被征收方缺乏对自己财产权利进行主张和谈判的渠道。先不论地方政府能否按照已有的标准实施,假设其按照规定补偿,则农民只能无条件地接受这种补偿。征收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土地必须被征收上,也体现在征收标准的必须接受上,这与国外只强制转移土地,而在补偿标准上充分谈判形成鲜明对比。另外,我国的征地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都限于农用地的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一直空白,此次《条例》的出台对此方面进行规范应是一个主要的进步,但是其补偿的思路和具体做法值得思考。总体来说,在补偿问题上,如何减少强制性,而给出一些更体现与尊重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方式,是《条例》需要重点考虑的,也是《土地管理法》修订应该体现的。

另外,还需要考虑征地过程中的司法救济问题。征地的强制性必然容易引起纠纷,但是当前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就征地纠纷作出制度安排,尤其是以司法手段构建出的纠纷解决机制阙如。在实践中,很多地方都要求法院不得受理征地引起的诉讼,只能走裁决的渠道。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进行裁决,其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即使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规定的一样将强拆改为司法强拆,在司法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下,公平公正依然难以得到保障。

征地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尤其是在今天的中国,更是一个各方面意义都深远而重大的问题。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能在多大程度上取得突破,实现一个真正公平的征收,也是困难重重。问题的真正解决,需要的是从《宪法》开始,循着《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条例的路径,从上而下的一系列在立法思想、原则以及程序和法制建设上的配套改进。

(作者单位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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