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可选择补偿估价机构
新京报 2011-11-05 08:58
[摘要] 按照今年年初颁布实施的“新拆迁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这个价格,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测算的。
房屋征收机构将设准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今年年初颁布实施的“新拆迁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这个价格,是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测算的。
市住建委昨日发布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中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公布审核通过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来协商选定。
《办法》规定,市住建委将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记录、社会反应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同时不能有出具虚假或重大错误评估报道等不良记录。
没有列入该名录的机构,不得承接北京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在进行具体的房屋征收时,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首先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将在征收范围内和市住建委网站公布入围机构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随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公布。
如果被征收居民没有协商成功,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采取投票方式,通过产生的被征收人多数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
标签: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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