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仅对新购住房征收 人均60平米
京华时报 2012-03-13 16:23
[摘要]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住房面积。
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今天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进入2012房产税专题】
《办法》明确了征收对象:一是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二是非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新购住房指今天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在此次试点中,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住房建筑面积,下同)扣除,即,对上海家庭超过人均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面积才予以征税。而且,《办法》明确规定,只有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才和存量房合并计算为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如果合并计算后,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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