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申请住房核查办法 他处住房按全部建面算

东方网  2012-04-11 07:46

[摘要] 据《劳动报》报道,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新版的共有产权房(经适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昨天出台。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新版条例的操作性加强。同时,对于申请对象他处住房面积的计算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据《劳动报》报道,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新版的共有产权房(经适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昨天出台。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新版条例的操作性加强。同时,对于申请对象他处住房面积的计算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相比2010年出台的旧版办法,新办法在“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方面,有新的增加。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未满2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与申请对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的申请对象的配偶(需结婚满3年)、子女、父母。这两类人群,可以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申请对象拥有他处住房,这给人均面积的计算上增加的新的难度。此次规则明确,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可以按照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如该住房为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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