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收紧 二套房利率上浮10%

第一财经日报  2012-11-30 15:55

[摘要] 根据“国十条”和“国五条”要求,目前商业房贷实际上实现了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少自由裁量权。但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中,改善型住房将再度交由地方自行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3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此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多城市调整公积金政策 公积金微调之势蔓延 

改善型二套房认定权交地方

除了上述与商贷同样的要求之外,此次政策调整后又增加一条先决条件: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这意味着,购买非改善型二套住房的家庭,将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只能用商业性贷款。

之前,上海市曾于上月发布《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要求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新政中规定,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五成以上,利率为基准利率1.1倍,对于贷款利率的差别化对待,是多年来首次提及。

在《通知》出台前,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停止发放三套房以上公积金贷款,并将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上调至五成,但利率标准未作相应上调。

根据“国十条”和“国五条”要求,目前商业房贷实际上实现了统一标准,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少自由裁量权。但此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中,改善型住房将再度交由地方自行认定。

依据四部委的要求,如何认定改善型二套房,将主要依照是否“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上海《关于调整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对于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只能显示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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