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合通告 严格控制土地储备及融资规模

经济参考报  2012-12-04 11:45

[摘要] 2012年11月29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渠道获悉,根据国土部等四部委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将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2012年11月29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渠道获悉,根据国土部等四部委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将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在国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这份通知中,明确提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然后将名录或更新结果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审核后的名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按四部门要求,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将被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除了这些,还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

土地储备机构经过审核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拟批准的融资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国有土地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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