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一开发商手续不齐便交房 业主可追讨违约金

房天下  2014-01-03 10:00

[摘要] 衣食住行是民生必备,买房是大事,买房之后开发商却不能按期交房,难免让购房者恼火,北海陈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11年年底,陈先生花了近40万在北海广东南路购买了一套房子,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31日向购房者交房,但陈先生直到2013年12月30日才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

衣食住行是民生必备,买房是大事,买房之后开发商却不能按期交房,难免让购房者恼火,北海陈先生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2011年年底,陈先生花了近40万在北海广东南路购买了一套房子,按照合同规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31日向购房者交房,但陈先生直到2013年12月30日才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无法出具交房必备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让陈先生对房屋质量心存疑虑,不敢入住。

新房“迟到”12个月

2011年年底,陈先生在北海金癸•领海郡花了40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当作婚房使用。按照合同上的规定,开发商应该于2012年12月31日向购房者交房,但陈先生直到2013年12月31日才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比合同上规定的交房时间延后了整整12个月。

“交房时间延后了这么久,婚期也一直推迟。”说起这套房子,陈先生的声音充满了焦虑。可让他没想到的是,拿着千盼万盼盼来的《收房通知书》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又遇到了难题。

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无法出具必备证件

在办理交房手续的现场,陈先生要求开发商出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向其出表示了《验收意见表》,并向其解释说,《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就是《验收意见表》。

但出于严谨考虑,陈先生的交房手续一直没有办理。陈先生认为,开发商出具的房屋证件不完善,无法保证房子的质量和合法性,自己不敢收房入住,以免出现更加复杂的问题。陈先生认为,开发商晚交房、无法提供交房必备证件,这些行为都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先生提出,开发商应该尽快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所购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并按合同约定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开发商:入住通知已下发 收不收是购房者的事

开发商代表王先生介绍,房子的单体验收都已经通过,总体验收太复杂,不单单是开发商的问题,还需要各政府部门的配合。“就目前小区情况来看,是可以交房给业主装修,只要业主不要改变房子的墙体结构,等房产证下来,就爱怎么装修怎么装修了,爱怎么砸墙就怎么砸墙了。”

面对陈先生的问题,开发商代表王先生还给出了这样的回答:“我给你通知了,你不来那就是你的事,别人都开始装修,你为什么不敢搬进来?”王先生坚持认为单体验收已经完成,现在交房装修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关于赔偿,王先生表示延期时间仅是规定交房时间至下发《入住通知书》之间这一段,开发商会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或者用物业抵消。

未综合验收属违规交房

为此,陈先生还联合同小区的其他业主来到北海市住建局了解情况,在询问该小区是否已经验收时,住建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小区的房屋已经通过了单体验收,但是关于综合验收的事情需要由开发商自己申报,“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收到他们这方面的相关材料。”

对于什么情况下能够交房,陈先生也咨询了业内人士,据介绍,住宅小区在竣工之后,必须要经过综合验收才能交付使用,金癸出示的《验收意见表》不具备收房标准。

律师:《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交房必备

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刘律师针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开发商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参与竣工验收的相关各方都签字盖章之日为准”,所以开发商应该在取得备案表后才可通知业主收房,房屋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刘律师强调,开发商在房屋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就发出交房通知书,业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拒绝收房。交房违约金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备案表上各方(建设、施工、设计、勘察及监理五方)签字盖章认可工程验收合格、同意验收之日止。若业主在明知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接收了房屋,有可能被视为同意变更房屋交付条件,交房违约金可能只计算至实际收房之日(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有所不同,有些法院支持继续计算违约金,因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仍违约;有些法院不支持,认为违约金不能再计算,因为业主已经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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