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闭幕。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在闭幕会上高票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专题:2007两会]另外,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也在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些法规将改变你我的生活。
多项政策法规10月1日起实施 新法规改变你的生活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着国计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首次明确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物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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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产者”之远忧:70年后 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将有效抑制业主“一房二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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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条例10月执行 一半业主同意就能换物业
 实例解读:《物权法》10月1日实施 解决你身边事
 《物权法》实施在即 物业管理七大问题待解
 物权法解析:
 物权法10大民生热点:不登记 房子不真正属于你
 物权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70年满后自动续期
 物权法:车库归属由当事人用出售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条例解读:买楼有望在交楼时才付首期
 调查
1.您了解物权法吗?
了解
不了解
2.在物权法中你最关心的内容是(多选):
车库、车位的归属
土地承包经营权
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
拆迁补偿
物业服务
其他
3.您认为物权法能否真正保障个人财产?

不能
不好说
4.您认为物权法中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会否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不会
不好说
 视频采访:任志强谈物权法
 物权法每个人都认为最主要是保护物,其实保护的不是物,而是保护人权。第一条说的是权利人的物,所以物是附属于…更多
 物权法定义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
更多 物权法全文
新法规实施 生活因此改变
不登记,房子不算真正属于你
  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始终与登记联系在一起,所谓不动产的登记,就是要把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登记在登记簿上。你要去购买房屋,最为关键的是应将房屋登记到你的名下。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二主”
  预告登记制度既可以保证登记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有效抑制房屋买卖中“一女二嫁”的欺诈现象发生。这样售房人即便是想另行出售或已经出售,法律也不会予以保护。
拆迁、征地应当给予足额补偿
  适用这个条款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但可以明确的是,你的财产国家征用必须给你说法;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买受人善意取得财产可不归还
  关于善意取得,物权法做了具有重大意义的明确,即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这在以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加以规定。这样在实践中,为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变更转移提供了充足的法律根据。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无疑给老百姓吃了一剂“定心丸”。
车库、车位首先要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热点解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70年满后自动续期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就是说,房地产住宅用地的70年期限届满以后可以自动续期。
预告登记规定防范房地产商将预售房再卖给第三人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一旦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物权透明,金融部门查询方便,公民物权能得到有效保护。
车库归属由当事人用出售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等不动产应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资流失应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失物招领 拾金不昧可否索酬
  物权法规定,拾得者侵占遗失物的,无权索要报酬和保管费。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管失物时要支出一笔保管费用,如果半年内没有人认领,国家可以将失物变卖、拍卖弥补保养成本。
宅基地买卖 农民能否自由买房
  “物权法坚持”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正视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至今仍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这一具体情况的。
应收账款、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可以出质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同“应收账款”一样可以质押。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任志强
  今年两会最引人注目的就要算《物权法》的审议了。《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民众关系最大、最直接的一部立法。[详细]

贾卧龙
  对于《物权法》讨论已经很长时间了,终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物权法》。物权,顾名思义,即对物的权利。[详细]

徐轲
  从法理上说,作为保障公民私权的基本法,《物权法》是否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内容予以界定?国外法律对“公共利益”是怎样界定的?[详细]

林洁
  《物权法》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不会对现有住宅市场产生影响,但对非住宅市场的交易可能会造成一定影响。[详细]

王宏新
  《物权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改革与法治进步的体现,其对中国经济的进一步改革、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推进,无疑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详细]

胡景晖
  《物权法》的主旨在于保护私有财产,但前提是私有财产的取得、使用、收益、转让必须是合法的。否则,《物权法》也无法保护。[详细]
七审物权法
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时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焦点1:明确物权有关概念 焦点2: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我们通常讲私法观念、私权观念,其中最重要的是物权观念,而物权观念最重要的是体现在排除他人的干涉。物权完整的定义,揭示了它的直接支配性和它的排他性,最有利于使我们的全体人民掌握和普及物权的观念…>>详细   关于私人所有权,是指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草案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详细
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时间: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焦点1:赋予拾金不昧者报酬请求权 焦点2:强调农民集体财产不可私分
  草案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这等于认可拾金不昧的人索要回报…>>详细   有些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擅自处分集体财产,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对此反映强烈。草案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详细
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时间: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焦点1: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 焦点2:征地拆迁补偿应该及时到位
  各方面强烈要求统一登记。但统一登记机构的问题较为复杂,对哪些登记机构可以统一,哪些不宜统一,统一的登记机构如何设立,登记机构是否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责…>>详细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详细
四审:房产四大变化
时间: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焦点1:小区道路、绿地和无合同约定车库归业主 焦点2:住房70年大限可续约
  物权法新建议: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详细   目前开发商和购房人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购房款都是以70年的使用期为限的。对于住宅来说,70年期限后很可能还在使用之中,那么使用人可以自动续期,继续按照土地的用途交纳出让金…>>详细
焦点3: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可诉 焦点4:宅基地转让和抵押
  新建议: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详细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详细
五审:明确公产私产一视同仁
时间: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焦点1: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焦点2: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经济领域中受侵害最严重的恰恰是国有资产,物权法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特别规定,是必要的…>>详细   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很小。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居住权的社会背景看,主要是由于那些国家的妇女当时没有继承权,法律通过设定居住权,解决妇女在丈夫去世后的居住问题…>>详细
六审: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被删
时间: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焦点1:住宅用地满70年续费被删 焦点2:删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
  物权法新建议: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详细   目前开发商和购房人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购房款都是以70年的使用期为限的。对于住宅来说,70年期限后很可能还在使用之中,那么使用人可以自动续期,继续按照土地的用途交纳出让金…>>详细
焦点3: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居民 焦点4:确定征地补偿费构成
  新建议: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详细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详细
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时间: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焦点1: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按规定续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草案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审议的草案又作出一个重大修改,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详细
焦点2: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依照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会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详细
焦点3:宅基地使用权维持现有政策
  在土地承包期限届满以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抵押,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够转让和抵押的问题,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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