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取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后,在还贷期间是否应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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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取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后,在还贷期间是否应继续建立住房公积金并用以偿还贷款? 应当继续建立。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主要的支出方向就是用于职工购、建住房,而现行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也正是指购买自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并且在贷款办法“贷款的偿还与收回”章节中明确规定,“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 展开
2015-08-31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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