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权利人在登记后不及时领取权属证书,实际上并不会影响登记机构将登记资料归档。《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登记归档的一般规定中已经阐明。登记机构将应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以后,相关的资料就可以归档,而不是一定要等到权利人领取证书之后。 房屋权利人在登记后不来领取权属证书有多种原因,有的是一时遗忘,所以可以先通知一下,给予一定的期限。并告知超过这一期限的,今后直接到登记机构的档案管理 展开
一、房屋权利人在登记后不及时领取权属证书,实际上并不会影响登记机构将登记资料归档。《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在登记归档的一般规定中已经阐明。登记机构将应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以后,相关的资料就可以归档,而不是一定要等到权利人领取证书之后。 房屋权利人在登记后不来领取权属证书有多种原因,有的是一时遗忘,所以可以先通知一下,给予一定的期限。并告知超过这一期限的,今后直接到登记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领取。根据一些兄弟城市的经验,这样做的效果较好。对于通知后仍然没有及时领取权属证书的,登记资料可按正常程序归档立卷。在立卷后,权属证书可以暂时存放在该户的档案袋中(不装订人案卷)。这样既利于日后查找,也不易遗失。今后权利人需要时,仍然可以领取。领证时,领证人应另行在领证凭证上签字,而不宜在已归档的文件上签字。 有少部分房屋所有权人在登记后不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是因为契税交纳后置造成的,如属于这类情况。一定要立即予以纠正。《契税暂行条例》在第11条第2款早就规定了“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附录所列的“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中,对除了不属于契税征收范畴的,转移登记时,要提交的要件之一是“契税完税或减 (免)税凭证”。因此,如果将契税交纳后置,还会影响登记的合法性,因此应当十分注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物权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一种,但它与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权利。按目前立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证书的发放,并不是由《物权法》第10条所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来管辖,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因此,房屋登记机构管辖的范围并不涵盖所有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第82条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也就是房屋登记机构只对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登记。越出了这一范围,就不再是房屋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