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展开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按照您所说的,认购书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关于定金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关于定金您是无法要回的。再次,按照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规定,要求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如果买卖合同或者认购合同没有约定具体违约金问题,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处理。最后,针对此问题,开发商无权拒绝退房,因此,您要尽量与开发商协商吧,既然对方主张不退房,那么不退房的依据在哪里,这个要对方拿出相关依据,否则,对方主张是不成立的,如果协商不成,还是建议您在当地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起诉处理。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09-28 15:02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