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上海市区够买了一套租赁房.我丈夫为承租人与儿子的户口在其中,我的户口则不在其中。当初购房时我儿子的外公与外婆曾以压岁钱的名义给了我儿子部分购房款,让我儿子一同参与购房。因我丈夫多次与第三者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带回家中。在带回家中期间,被我当场用开着的电脑摄像头拍下他们之间的床上镜头。致使... 展开
您好,本人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上海市区够买了一套租赁房.我丈夫为承租人与儿子的户口在其中,我的户口则不在其中。当初购房时我儿子的外公与外婆曾以压岁钱的名义给了我儿子部分购房款,让我儿子一同参与购房。因我丈夫多次与第三者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带回家中。在带回家中期间,被我当场用开着的电脑摄像头拍下他们之间的床上镜头。致使夫妻关系极其不和睦,现上诉法院要求离婚,必然要牵涉到这处房产。问题1.本着婚姻法中照顾女方与照顾无过错方和适当照顾孩子的原则,本人要求该房屋归我,以及我的老公户口在内要求该房屋归他,谁的胜算更大?2.儿子已经成年并参加了工作,也无意和我居住在一起,当初买房时,我儿子也出资过,向我要求总房价的1/3给他,让他另谋住处。我儿子愿意要,我也愿意付。像我们这间已经达成的协议,法官会不会再加以干涉。3.在我给丈夫的房屋的赔偿上,因为我是无过错方,可否要求少赔?如能少赔,能少赔百分之几?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