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考虑开征社保税 是否增加个人负担引争议

经济参考报  2010-04-06 09:06

[摘要] 在4月1日出版的2010年第7期《求是》杂志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文中提到,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结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沉寂了数年之后,社会保障税再次引起了空前热议。

在4月1日出版的2010年第7期《求是》杂志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表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文中提到,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与提高统筹级次相结合,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网民在时间表示忧虑,理由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会增加个人负担。对此,有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没有必要,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本质是“费改税”,并不会增加个人负担,无论对完善社会保障的筹资形式、提高社会保障统筹级次,还是从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角度,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二五”期间可能会开征。

不过,也有观点提出,如果从“费”的征收弹性大于“税”的角度来说,开征社会保障税则有可能增加个人的税费负担。况且开征社会保障税还会遭遇很多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难题,近两年内较难开征。

是否增加个人负担成焦点

财政部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消息一传开,很多人在时间内表示了担忧。一网站的投票调查显示,约七成的网友反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理由是会增加个人负担。

“我认为这种担心没有必要,早在大约十年前就曾有人呼吁开征社会保障税,严格意义上,这也不完全是一个全新的税种,而是将现在人们所熟悉的社会保险费转为社会保障税。”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说,所谓“负担”早已是既成事实,开征社会保障税不会引起公众收入分配格局的太大变化。

他进一步表示,“费改税”不仅不会导致税负增加,还有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是此前的社会保险费用列入税法,提高了法律级次,具有更高的约束力。其二是可以更好地保证使用效果和资金的安全性。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缴纳国库,使用过程中会通过正规渠道返回,更有利于公平分配和人员的跨地区流动。

不过,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认为“如果只是‘费改税’确实不一定会增加人们的负担,但是如果从‘费’的征收弹性大于‘税’的角度分析,开征社会保障税则有可能增加个人的税费负担。”

经济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主任李友元还提醒,社会保障税以工资薪金为课税对象,纳税人的资本性收入和其他非劳动性收入不在征收范围,且一般实行比例税率,对低收入者也不设置减免,不像个人所得税设置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即人们常说的起征点),“所以,高收入阶层负担相对较轻,具有较高的累退性。”

她介绍说,社会保障税是上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筹资手段,但具体称谓不同。有的国家通过立法直接称之为税,如美国的工薪税;有的国家称为社会保险缴款,这种缴款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具有某些税收的特征,并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1999年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据了解,目前我国有20多个省市由税务机关代征各项社会保险费。

税收研究所执行所长丁芸说,通常而言,社会保障税主要是对薪金和工薪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它是当今各国所得课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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