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不是单纯的房价调控"杀手锏"

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韩洁 罗沙  2010-06-02 09:35

[摘要] 在我国,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的税种,有关房产税的改革也由来已久。然而,近期随着房价高涨,被市场视为房价调控“杀手锏”的房产税改革又立于风口浪尖。

中国政府网5月31日公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列入今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点内容之一。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我国,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的税种,有关房产税的改革也由来已久。然而,近期随着房价高涨,被市场视为房价调控“杀手锏”的房产税改革又立于风口浪尖。

改革目标重在调节收入分配

部分5月31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今年4月初财政部将“完善房产税制度”列入其2010年工作要点,到此次发展改革委在其年度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中提及“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显示了政府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坚定决心。

不过们也表示,要正确理解当前推进房产税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作为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房产税改革最主要的目的并非调控房地产市场。

“房产税税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公平市场竞争,调节收入分配。”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告诉记者,由于我国没有财产税,房产税更多是作为一种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也指出,目前市场对房产税改革的预期主要是强调了房产税抑制投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功能,但房产税还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功能。

房产税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

房产税在我国出现在上世纪50年代。原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房产税,1951年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并入城市房地产税。

上世纪80年代,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使用者没有土地权,我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两个税种,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时,城市房地产税仍保留,继续对外商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直至2009年1月1日我国宣布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

白景明认为,目前我国的房产税条例是暂时性的框架,房产税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下一步改革一方面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完善房产税税制;另一方面,要随着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化不断健全房产税税制,并针对收入分配变化格局调整房产税体制。

根据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但条例同时规定,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免交房产税。

分析人士指出,从税制完善角度看,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代表了改革的未来方向,但要推进这一改革当前亟待解决个人住房信息采集、房产评估和具体征收环节等技术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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