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拆迁变法再问民意迎来掌声和棒喝

中新网  2011-01-01 07:42

[摘要] 2010年1月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短短一个月,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意见和建议65000多条,成为有史以来收到意见最多的法规。11个月后,由于“关系全局,重要”,再次征求意见。同一部法规两次征求意见,征收条例开了先例。

2010年1月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短短一个月,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意见和建议65000多条,成为有史以来收到意见的法规。11个月后,由于“关系全局,重要”,再次征求意见。同一部法规两次征求意见,征收条例开了先例。

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共利益界定、征收补偿、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进行了调整。12月30日,二次征求意见结束。半个月内,共有10427人次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发表意见。

“公共利益界定引入审议和监督机制是一大进步”,“基层监督能力让人担忧”,“取消强拆、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亮点”,“作出强拆决定的是市、县政府,地方法院人权、财权都受制于同级政府,能不执行吗?”

在征求意见的半个月里,相关的争论不绝于耳。

公共利益界定是与非

从首次公布征求意见稿至今,如何界定征收范围,即什么是公共利益始终是公众高度关心的问题。相比稿,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有了三个变化:一是强调必须符合规划,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二是在界定公共利益的兜底条款中删去了国务院,将公共利益的界定限于法律和法规;三是区分了危旧房和旧城区改造,只有对满足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条件的旧城区改造,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是由政府依照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还有国家机关用房建设的需要。

长期办理拆迁案件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为,旧城区改造视为公共利益,在实践操作中给房地产开发商留下了“口子”。

“五学者”之一的沈岿认为,由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经地方批准,此条规定在涉及重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拆迁中,加强了的监督,“在这一充满争议的问题上将地方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监督方,是目前最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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