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新规出台 评估机构选择方式变化
第一财经日报 2011-06-08 07:18
[摘要] 矛盾纠纷频发的房屋征收补偿的领域,再次迎来新规。昨天,住建部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这一办法将取代2003年12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成为房屋征收补偿在估价方面的指导文件。
矛盾纠纷频发的房屋征收补偿的领域,再次迎来新规。昨天,住建部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这一办法将取代2003年12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成为房屋征收补偿在估价方面的指导文件。
针对这部新出台的办法,相关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它仍有不合理之处。这些问题或待法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调整。
评估机构选择方式变化
对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新老规定有细微的不同。
老的规定是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一批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新规定则表述为,“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方可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但新规同时指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则无疑为地方政府的操作提供了方便。基于此,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执行主任王才亮在接受《财经日报》的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字面表述意指被征收人拥有了自主选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恐怕与以前差别不大。
房价评估时点未考虑房价迅幅?
新老规定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时间点的不同,引起了争议。
按照老的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新办法则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对于这一调整,王才亮并不看好。有可能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并没有人马上去找老百姓谈,“拖半年再去的话,房价可能翻了一番。”他说。在他看来,能以订立合同的时间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王才亮将进一步规范的希望放到了法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上。
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强拆的权力由此转移至人民法院,但具体如何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仍存在立法空白。
王才亮告诉记者,法正在起草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或将对此做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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