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浙江首判 婚前谁买的房离婚时归谁
钱江晚报 作者:郑智杨 陈翔 2011-08-25 16:06
[摘要] 孟芳(化名)原本以为,这场离婚诉讼自己赢定了。丈夫许峰(化名)又打她,又花心,在婚姻中有过错。离婚了,自己作为弱势一方,房子无论如何都应分得一半。
法院“新法”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归产权方
“2010年10月,两人就曾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孟芳在撤诉后与许峰分居,始终没有和好。这次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承办案子的谢敏法官有点无奈。
“《婚姻法》及前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婚前一方购买并付首付,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分割,做出明确规定。”
但新出台的“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而尚未归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判决妻子只分得共同按揭部分,家暴情节也未获认定
据了解,许峰和孟芳的争议房产位于北仑城区扩展后的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7日,早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
房产登记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是被告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他支付了首付款,并且登记在他名下,房屋应属他个人。而孟芳所说的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设立在房屋上的银行借款,属于许峰个人债务,应由他承担。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还款约9.7万元。房屋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房屋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如下计算共同还贷及财产的补偿额,许峰应当补偿孟芳9.7万元÷2×2(倍)=9.7万元。
关于孟芳提出的以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解释三”也有新规定。
根据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孟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女方也有在身体上伤害到男方的情况,对于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考虑到孩子未满三周岁,判决由母亲孟芳抚养。车子归许峰,但他应付给孟芳车子的差价款6万元。
判决一下来,孟芳就失了神。“为什么?为什么?我结婚生子,到头来却几乎一无?”赢了官司的许峰,看了眼前妻,一言不发,大步走出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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