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丈夫为情人买房 妻子有权追回

华商网-华商报  2011-08-28 09:31

[摘要]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正式实施,时至今日,虽已过去半个月,但由此引发的关注和争议却持续不断。

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正式实施,时至今日,虽已过去半个月,但由此引发的关注和争议却持续不断。

昨日上午,就《解释(三)》本报专门开通新闻热线,短短两个半,近30人打进电话反映自己的问题,本报特邀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律师李露对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婚前付清房款婚后对方无权分割

董先生:早在多年前,父亲的单位分房子,他和父亲共同付完了的房款,房产证上也是父亲的名字。后来,父亲再婚,而房产证也是在父亲再婚后才发下来的,现在父亲的再婚配偶提出,房子应该有其一半,该怎么办?

解答:首先,由于房产证上为董先生父亲的名字,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该房屋产权人为董先生的父亲。其次,虽然房产证是在其父婚后才办下来,但由于婚前该房屋的房款已全部付清,那么该房产在婚前已经可以确定取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董先生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再婚配偶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房产证上加名属于意愿行为

张女士:女儿和男朋友准备明年结婚,现在男方家已买好了婚房,房产证上写的也只有男方的名字。虽然女方没出钱,但婚后肯定会分担按揭,想问是不是要去给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给房产证上加名字与不加名字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如果在男方愿意的情况下,能加上女方的名字当然是的,因为加上女方的名字后,该房产就是男女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不加的话,根据《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协议不成的,就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而女方只能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得到一定的补偿。

丈夫为小三买房妻子有权追回

李女士:丈夫背着自己在外贷款给情人买了一套房子,现在和丈夫到了离婚的地步,想知道是否有权追回丈夫给其情人买的房子?

解答:有权追回。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李女士丈夫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利,因此李女士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公婆用儿媳名义买房属夫妻共同财产

孟先生:几年前,自己出钱给儿子买了房,首付和按揭全是自己出的,但房产证上写的却是儿媳妇的名字,前一段时间,儿子和儿媳妇还闹了矛盾,担心万一儿子和儿媳妇离婚了,这套房子是不是就要白白送给儿媳妇了?

解答:如果有证据证明首付和按揭确为老人所付,虽然房产证上只写着儿媳妇名字,也应认定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时写的是儿子的名字,则为儿子的个人财产。根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这个问题中是登记在了儿媳的名下,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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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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