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事业单位核发房产证合法吗?
法制日报 作者:游春亮 2011-09-02 13:13
[摘要] 房子买了,相关流程也走了,按理说可以高枕无忧了,可是突然发现房产证上盖章的单位不是法定的国土部门,而只是事业单位登记,那该怎么办呢?
房子买了,相关流程也走了,按理说可以高枕无忧了,可是突然发现房产证上盖章的单位不是法定的国土部门,而只是事业单位登记,那该怎么办呢?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有3位业主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判令被告重新核发房产证。
去年,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为该市龙岗区城19区华业玫瑰郡4号楼多位业主核发了房产证,而所盖的印章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专用印章。对此,业主们认为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作为事业单位,核发房产证并非其法定职责。
于是,3位业主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及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判令被告重新核发房产证。8月26日,此案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认为,登记所作出的行为,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不具有合法性。除法律规定的授权外,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接受机关的委托,行使权力,但必须以委托的机关名义行使。登记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房产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是一项越权的行为。
原告同时表示,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将房地产权证的核发权力授权给事业单位的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行使,而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均规定核发房产证的法定职责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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