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意在规范中介市场

搜房网  2011-11-22 05:30

[摘要]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房地产经纪活动,《通知》特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的条件……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市房地产经纪活动,《通知》特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的条件:有自己的组织机构且机构名称须具备房地产经纪的特点、有不少于15平方米固定经营场所、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有至少两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三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而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设立备案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至少一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根据《通知》,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或是由江苏省住建厅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方可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注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经年检合格的应予以延续注册,而对于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

推进“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是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推行的经纪行业综合管理系统。常州此次推出的《通知》明确要求深入推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的实施应用。存量房系统自去年年底上线以来,不仅提高了常州市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而且从强化备案管理、规范信息发布、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建立诚信评价体系等方面有力的促进了房地产经纪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切实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侵占、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事将处理结果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记入诚信档案。

本次推出的《通知》不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成立制定了相关规定,同时对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活动内容也做了进一步的调整。

以下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经纪活动范围: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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