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定:房屋竣工前不得强行要求预交维修金

河北青年报  作者:田娜  2011-12-30 08:10

[摘要] 为加强住宅维修金管理、保障共用设施及时维修,《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日前出炉,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住宅楼顶漏雨、小区路灯不亮、共用电梯坏了,这些居民共用设施的“治疗费”都需从住宅专项维修金里划拨。

为加强住宅维修金管理、保障共用设施及时维修,《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日前出炉,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悉,这是我省首次制定有关住宅专项维修金的法规。

■非经营性车场“病”了也能用维修金

住宅专项维修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细则》指出,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屋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等。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及与其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所用房屋等。

■首期维修金为住宅造价的5%~6%

《细则》明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业主大会前,维修金由所在地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房的维修金,由所在地财政或房产部门管理。

《细则》规定,管理方应在银行设住宅维修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为单位设账,按门号设分户账。管理方核定建筑面积及交存额等以后,向交存人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

在办入住手续(或房屋所有权登记)前,业主或相关人员应将首期维修金足额存入银行专户。

《细则》明确,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预交维修金。

■房屋灭失后结余维修金返还业主

《细则》规定,房屋灭失的,结余维修金应返还业主。

《细则》明确,房产部门、业主委员会(或公有房维修金管理部门)与维修金专户开户行应建立维修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业主、公有房售房单位对公布情况有异议,可要求复核;房产部门、公有房维修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维修金账目变化情况有异议,可要求专户开户行复核;业主、公有房售房单位对分户账中维修金交存、使用、增值、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可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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