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明确房屋归属 告别为"房"而"婚"时代

天天楼市-房天下  2012-01-05 15:43

[摘要] 8月1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8月12日上午10时,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此消息一经发出,立刻引起了网民们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网上开始纷纷转发新版《失落的丈母娘》,其中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一时之间,传统的为“房”而“婚”婚姻观受到强烈冲击,丈母娘与女儿们不得不开始寻求新的“婚姻保障”。

过去

女子择偶须有“房”有“车”

据国内知名婚恋交友平台“玫瑰网”的一份“单身男女择偶条件调查”报告显示,男女择偶条件差异明显——住房是女性择偶的标准,而漂亮仍旧是男人。男性的择偶压力源自女性对男性经济上的要求,调查显示,71%的女性认为男性必须要有房才能结婚,而52%的女性择偶条件里要除了有“房”还得有“车”。

丈母娘选婿看“人”也看“房”

网络上流传的“丈母娘选女婿的十个条件”中,房子就占了两条,虽然有些夸张,但现实生活中丈母娘选女婿确实是看“人”也看“房”的,在她们的观念中,有了房子,女儿的婚姻才能得到保障,才会幸福。

但在高房价面前,丈母娘们的态度开始有所松动,目前,有近18%的丈母娘面对高房价,表示愿意接受租房女婿。尽管大多数丈母娘仍然坚持“没房不嫁女”,但有76%的丈母娘表示愿意助女婿一臂之力购房,另有20%的丈母娘表示接受上门女婿。

现在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归属规定 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一直以来,房子都被老百姓视为结婚的物质保障,“有了房子才有结婚的可能。”不过,目前年轻人的收入和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着子女买房子。问题就来了,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有份没?

"意见稿"第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婚姻法中,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房产这种个案,这充分说明房产已成为百姓生活的重要财产。

男女结婚心态大转变 或告别为"房"而"婚"时代

新婚姻法是对老婚姻法的颠覆。原来的婚姻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护了女性的利益,一旦离婚,可以让女方获得巨大的经济补偿。而新婚姻法维护了男方的权益,让女方原来能享受的权利荡然无存了,这造成了极大的反差。

新婚姻法的规定注定是有人欢喜有人忧,一些未婚男士认为,新婚姻法比较公平,因为现在社会男女双方都有工作,都能在经济上独立,谁都不从属于谁,因此谁的婚前房产财产都不应该婚后减半。

新婚姻法也让大多数女性的思想改变。思维方式可能会更加西化,对婚房不会像过去那么看重。由于男女双方更加注重保护各自的私有财产,男女双方经济上AA制可能会成为主流,女性在消费方面将会更加节制,储蓄及投资意识会逐渐加强,“月光女神”将越来越少。在城市人口中,由于孩子是家庭“消费重点”,如果家庭内部经济上的帐算得太清楚,可能对儿童成长不利。

新婚姻法出台后,为了能拥有属于自己的稳定的住所,也为了能跟上时代的步伐,自己买房的女性会越来越多。据某研究中心统计:买房的女性客户比例目前已达30%,而2006年仅有10%。为“房”而“婚”时代可能将远去,而新的婚姻观将很快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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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离婚须补偿

法:补偿要考虑房产利益婚内财产分割保护弱势方

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生效实施。记者进行了追访。

产权人须补偿对方还贷

【条款】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律师肯定了第十条规定:“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利益,这才是亮点,恰恰证明老婆和老公一样,都可以是房东。”

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王芳律师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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