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3月15日起 未交保修金不能办理房产手续

东方圣城网  2012-02-21 10:26

[摘要] 不过,今后市民遇到这个问题可以解决了,《济宁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济宁市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低层和多层、小高层、高层物业,应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4%、5%交存保修金。

“还在保修期内的房子需要维修,谁来买单?”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市民,这个问题也是业主、物业、开发商之间发生矛盾的一个引火点。不过,今后市民遇到这个问题可以解决了,《济宁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将于3月15日起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济宁市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新建低层和多层、小高层、高层物业,应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4%、5%交存保修金。未交纳保修金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受,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并且该保修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

保修金实际收取比例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1%

经济宁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体系建立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一定比例的保修金或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

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终审的3A级、2A级、1A级的开发项目,可分别按3个、2个、1个百分点的比例退还该项目保修金;获得广厦奖、鲁班奖等优良工程奖,省住宅小区、泰山杯等省级优良工程奖,市级住宅小区、运河杯等市级优良工程奖的开发项目,可分别按3个、2个、1个百分点的比例退还该项目保修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健全并且信用等级较高或者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控制措施到位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保修金收取标准,但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收取比例不得低于物业建筑安装造价的1%。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以不交存保修金。

保修金及时公示

在物业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出示保修金交存证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示保修金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

按照规定不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保修金交纳标准,将保修金一次性按幢交存至保修金指定专户。

保修期限为5年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5年,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面等防渗漏工程不低于5年;外墙外保温工程不低于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统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在房屋建筑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自建筑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业主代表出面申请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使用保修金进行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保修金。

在物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予以维修;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经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使用保修金予以维修。

30日内退还保修金本息余额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了相应物业保修义务的,物业主管部门在相应物业保修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退还相应部分工程保修金本息余额。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存有异议,拒绝实施维修的,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发生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问题须紧急抢修的,业主可先行垫资维修,并保存相关证据,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规定范围的,可以使用保修金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这些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不当装修和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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