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郊现"无理由"延期交房 业主讨说法被"冷处理"

北京青年报  2012-02-23 07:51

[摘要] 在销售不畅的情况下,由于施工进度延缓和资金链压力等诸多问题导致的“延期交房”现象逐渐增多,而相关项目开发商在向业主解释延期交房问题时也是闪烁其词,颇有些“打太极”的意味,由此引发了业主的诸多不满,围绕买卖双方的“口水战”也日益增多。

 

●律师观点●

“费时又费力”买房人维权成本高

在针对“延期交房”话题采访中,多位行业人士均表示,和开发商相比,买房人在涉及房产纠纷时往往是“弱势群体”,买房人只有在跟开发商多次交涉无果后才会考虑到法院起诉,可这时已经距离交房时间很久,有的长达一两年,往往双方就诉讼时效就要争执很长时间,“耗时间又耗精力”,大多诉诸法律的买房人对此都头疼不已。但仍有不少当事人认为,打官司是促成违约金事项调解的方法,因为即便有千万种理由,开发商也多站不住脚。

不打官司的买房人其实也并不轻松。有的楼盘延期时间较短,开发商往往会利用房门钥匙、电卡等为砝码,要求买房人同意不再追究违约金,或只支付少量违约金作为补偿。如果延时时间较长,有些开发商就会“绞尽脑汁玩猫腻”,将违约金折换成物业费、装修押金、水电费等,买房人觉得这也算是把钱要回来了,但往往这些费用事后会被以各种理由扣除。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杰说,开发商违约,应该是买房人有权选择违约金支付方式,而不是开发商自设霸王条款,但买房人由于“没精力和开发商较劲”,同时为了尽快住进新房,多数往往选择妥协。

“如果不是不可抗力,开发商对延期交房一般是没有什么可解释的。”张春杰律师说,开发商可能会以办手续需要时间、材料供给不到位等多种原因解释为什么会延期交房,但这都不该是理由。交房日期也是市民选择楼盘的原因之一,开发商就应该把的可能性估算进去,再给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时间,即便出现意外,延期时间也不应该很长。

北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陈述律师认为,原则上开发商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金赔偿甚至解除合同的责任。陈述表示,开发商交房,购房人有合同解除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购房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价款、利息并赔偿损失。”多位律师采访中还提醒,“开发商往往将市政施工作为‘不可抗力’来推托自己的交房责任,但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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