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租房建设贷利率最高降一成 租金收入可查
北京日报 作者:杨汛 2012-03-19 07:51
[摘要] 金融机构对保障房项目的融资规模不与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混同统计;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贷款,利率最高可下浮为同期基准利率的0.9倍。
金融机构对保障房项目的融资规模不与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混同统计;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贷款,利率可下浮为同期基准利率的0.9倍。昨日,记者从市金融局获悉,由市金融局、央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北京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本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获得了强力的政策扶植。
保障房融资不与商业开发混同统计
《意见》指出,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政府所制定的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统一组织,或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建设,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租赁或销售,供中低收入家庭居住使用的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房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其它定向安置房等。
针对经适房及限价房开发贷款,《意见》指出,央行及银监会已联合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对经适房开发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贷款管理进行了规定,各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慎制定或完善经适房及限价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开展经适房及限价房开发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可查公租房租金收入
对于公租房(含廉租房)建设贷款融资,《意见》明确,公租房(含廉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本金,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本金比例的政策规定;项目建成后,贷款一年两次还本,利随本清;贷款期限根据公租房(含廉租房)经营周期,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年。
《意见》还明确要求,公租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同期基准利率的0.9倍;公租房(含廉租房)项目若改变为其它保障性住房,所获得的资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公租房贷款。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办理此类贷款业务。
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管理一直是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意见》表示,政府建设,并由专门机构(非营利事业单位)持有管理的公租房,其租金收入、后期资产处置收入及房屋运营支出,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相关财政部门有义务受理为公租房(含廉租房)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的金融机构对其所支持项目租金收入及支出情况的书面查询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查询结果,金融机构完成相关贷款封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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