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征率上调加清算风暴 各地收紧土地税征管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熊剑锋  2010-04-13 10:16

[摘要] 在市场热议的房地产保有税尚无定论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开发商的税收征管正悄然收紧。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年初以来,多个地方税务机关已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税的征管力度。这被认为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市场热议的房地产保有税尚无定论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对开发商的税收征管正悄然收紧。

据《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年初以来,多个地方税务机关已开始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税的征管力度。这被认为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

从河南、广西、上海、厦门等地税务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强化的具体措施包括提高预征率、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以及比以往更严格地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土地税的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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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征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额为计税依据。

从1994年开始,税务总局规定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土地税。即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额超过扣除金额50%至100%的部分,税率40%;额超过扣除项目100%至200%的部分,税率5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存在较大的技术难题,同时没有严格的征缴时限,土地税一直采取预征的权宜之计,大部分地区按预售商品房收入的1%到2%的比例征收。

提高预征率成为此次各地加强征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比如,广西地税局在2月末发文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调整土地税预征率,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非普通住宅的预征率提高一倍,按2%~3%预征。

河南省地税局近日下发文件也明确规定,普通标准住宅的土地税预征率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为3.5%;除前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4.5%。

除了上调预征率,河南省地税局还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该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税,待符合土地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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