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新政下 律师教您如何解决购房合同纠纷

上海青年报  2010-05-10 23:43

[摘要] 由于国家重拳打击房价过快上涨,4月几乎成为了“调控月”。在政策的重压下,不少客纷纷抛盘撤退保存实力。然而,这样的重拳也会“误伤”到一部分的普通购房者。不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购房者由于首付比例提升,于是只能无奈地在“赔定金与硬挤钱之间痛苦地徘徊”。

■律师支招

【一手房】

无关键约定可解除合同

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贾草律师向记者坦言,纷繁复杂的房产新政下,购房者对于如何购房、如何维护自身购房权益问题多。

贾草律师向记者透露,目前的纠纷是,付了定金或者是首付款但办不出贷款,开发商却不予退还定金或首付款,甚至要求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这类纠纷购房者完全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不过,买家能否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有没有约定“贷款若贷不下来,必须自筹资金补足。”如果有这条白纸黑字的约定,那么购房人必须履约。否则可以起诉或仲裁维权。

贾草介绍,依照2003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此次出台的新政,完全可归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因此,如无“自筹资金补足”的约定,那么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申请解除合同,并拿回相应款项甚至向开发商要求返还相应的利息。

【二手房】

情势变更可协商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的类似问题不能以此为鉴。

但贾草也指出,在《合同法》中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来解决新政产生的二手房纠纷。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类似于因为新政无法贷款的情况,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解除,房主应当将所收定金或首付款返还给购房者。”贾草表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协议进行仲裁或诉讼,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金。因为这个不属于违约,而属于情势变更。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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