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开发商需承担前期物业责任
经济参考报 2010-05-28 09:46
[摘要] 从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引导
《办法》直面业主大会“五难”问题
“启动难、筹备难、备案难、决策难、换届难”,这是北京市业主大会成立和活动面临的“五难”问题。
围绕这些问题,《办法》完善了业主的自我治理机制《办法》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等。
业主维权的舒可心指出,《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区别就是重新定义了物业管理,过去的物业管理只是业主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而《办法》回归了《物权法》中“业主共同管理”的本质。业主的物业管理,只要业主自主决定了就行,可以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也可以自己管理。
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界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容易让人误会,让人们以为物业的管理只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这样一种模式。”舒可心表示,“这使得物业服务企业沾沾自喜,觉得业主必须得找他们。现在业主可以有了其他选择,这样可以促使物业服务企业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关于“启动难”的问题,《办法》还规定了建设单位协助组织业主大会筹备和成立活动的相关义务,同时规定了业主和建设单位均可以启动成立业主大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处处长于良表示,由于长期以来,业主行使权利的观念比较单薄,而且受到时间、空间等因素的制约,造成业主在召开甚至在启动业主大会的时候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总结,因此确定了业主大会的双启动机制。
舒可心认为,业主和开发商都可以设立业主大会,这一规定在都是具有突破性的。由开发商设立业主大会的好处是,小区自始就有了业主组织,业主们只需改选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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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开发商需承担前期物业责任
- 第3页:物业公司被责令定期“晒账本”
- 第2页:《办法》直面业主大会“五难”问题
- 第4页:一些模糊概念还有待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