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开发商需承担前期物业责任

经济参考报  2010-05-28 09:46

[摘要] 从今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建议

一些模糊概念还有待明确

接受记者采访的在充分肯定这一《办法》的同时,认为一些模糊的概念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办法》起草的初衷是好的,既考虑到了业主的利益也考虑到了建设单位的利益,有利于业主维护自身权益。但《办法》更多地是用管理方式解决物业管理问题,规定的很多问题对新小区指导意义较大而对老小区的指导意义相对较弱,没有成立业主委员的住宅项目具体如何解决在参照《办法》的同时还有待相关细则予以明确。

据悉,目前,在北京市7亿多平方米的城镇的房屋建筑中,实施物业管理的已达4亿多平方米。其中,3.2亿平方米、3591个住宅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覆盖了住宅总量的80%。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项目有730个,占住宅项目总数的20%。

孟繁超强调说,《办法》中有一些概念并不是很清晰有待进一步的明确。比如,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应该如何来理解、界定。他指出,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细则措施对一些模糊概念进行界定将导致《办法》的实际操作性相对较差而且容易引发争议。

记者了解到,为了保证新《办法》的贯彻落实,相关部门还将陆续出台36项细则和示范文本,用组合拳的方式对物业的管理进行规范。

杜猛认为,《办法》还不是太严格,应该设立淘汰机制,让那些不合格的物业公司出局,还要真正做到由业主自主选择物业公司。

陈国强指出,大部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个人希望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不要存在这种特殊的关系,如果能够走向社会化的招标的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于物业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肯定是有好处的。对于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物业服务,如何更加规范和人性化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晒账本”不能仅仅走个形式,只公开笼统的账目就没有意义了,要有明细账,而且要定期向业主公开这些账目,有很清晰的明细,这可能是未来物业管理的方向和要求。

对于《办法》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要求,接受记者采访的物业公司人士认为,影响不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房企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很多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虽然他们之间有时会互相推诿、扯皮,但实际上双方是利益共同体。“我们公司也设立了自己的物业公司,很多项目的物业都由我们自己的公司来做,‘羊毛’出在羊身上,对开发商这块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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