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房新政今起实施 骗购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

京华时报  2010-10-08 07:53

[摘要] 今天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正式实施。今后,申请经适房和限价房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不再包括父母,申请时家庭成员还须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等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无法提供的须填写未缴纳上述各种费用的书面承诺。

>>具体申请证明

社保: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税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特殊情况

关键词

因养老金上调超标保留资格

问: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收入有变化怎么办?

答: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通知》对经适房或限价房轮候家庭进行复核时,如该家庭年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超出保障房准入标准,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但针对家庭成员在申购经适房和限价房前已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的准入标准,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售房三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房

问:原有住房出售且符合条件能否申购保障房?

答:市住保办表示,为防止申请人故意转移房产造成名下无房的假象,《通知》规定,申请家庭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赠与他人后申请保障房,该家庭须在出售或赠与的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房,起始日期以《房屋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

问:已获安置房家庭能否申购保障房?

答:已经通过定向安置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房,且家庭成员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定向安置协议中已明确作为安置对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积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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