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互换契税办理须知
银川晚报 2010-11-11 11:11
[摘要] 一、房屋产权互换时办理契税,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
一、房屋产权互换时办理契税,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
1.互换双方《房屋所有权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互换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互换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房屋调档单等其他房屋档案
二、房屋产权互换的征税标准:
根据《契税暂行条列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等的,有
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双方办理房产证不满5年,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一)普通住宅:
1997年10月1日以前按房产总价6%计征契税
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前按房产总价3%计征契税
1999年8月1日以后普通住宅按房产总价1.5%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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