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互换契税办理须知
银川晚报 2010-11-11 11:11
[摘要] 一、房屋产权互换时办理契税,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
(二)、商业用房及二层庭院式住宅:
1997年10月1日以前按房产总价6%计征契税
1997年10月1日以后按房产总价3%计征契税
印花税按万分之五贴花(三)非普通住宅:
1.2005年5月31日(含)以前签订房屋互换合同的,凭售房发票和竣工决算书,其契税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2005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房屋互换合同,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按3%的税率缴纳税率。
印花税按万分之五贴花(执行以上时段政策,需有互换合同公证书,以公证书上互换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三、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成交房屋的市场价或评估核定价)
四、契税的纳税程序:
1.纳税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以上有关资料到契税征收机关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核定其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3.纳税人完税后,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所有完税凭证,及各项买房资料原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注:凡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税务机关参照依据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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