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民间万言书拟今日送国务院 建言房屋征收条例

新京报  2010-12-29 10:04

[摘要] 今日,两份民间意见书拟送达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意见书分别来自北京和湖南长沙,代表着5479名北京市民和7000多名长沙民众的声音。

想把要说的话说出来

 

新京报:如何保证这份建议书能代表7000人的声音?

浣铁军:次建议稿广为传阅,相信我们的人很多,有很多人签名。大家都是被拆迁人,利益受损者,根据不同的受损程度,看法也不同。为什么大家这么踊跃?因为大家都是受害者。

新京报:征集了这么多签名,有什么感想?

浣铁军:我们也很害怕。家人也是反对我(来北京)。但是后来想想,我要是退出的话,我就对不起这7000多个名字,所以决定破釜沉舟,坚持下去。

我们希望双手把建议书送上去,希望有关部门给一个收条或者回函,带回去也是给老百姓一个安慰。

新京报:如何看待你们各自的拆迁问题?

浣铁军:大家都是被拆迁户,平时的职业跟法律没什么关系。我是做广告的,我家的房子今年10月被拆了,此前我坚持了近两年时间。不过,这次来北京,就像总理说的那样,让我们活得更有尊严,所以尝试着让拆迁政策的改变,惠及整个长沙市民。法律健全以后,维权就不会再出现流血事件。

新京报:对结果有什么期待?

浣铁军:希望政策真正为老百姓说话。至于意见书是否被采纳,不是我们所考虑的,(我们)就是想把要说的话说出来。

本报记者 李超

京版意见书摘录

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建设活动,应当是由国家立项、国家用地、国家的建设活动,排除一切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活动。《征求意见稿》缺少对征收必须同时符合“公共利益”和“需要”这两个要件的审查批准程序。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国家公共利益”和“需要”的充足理由这两个征收必须符合的两个要件交给同级和被征收人,经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征收。

房屋评估

《征求意见稿》中第三章征收房屋评估规定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相抵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法律规定是房屋、土地综合评估。只规定房屋价值评估补偿,缺少地产评估,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评估规定应去掉。

湘版意见书摘录

公共利益

建议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修改为“公共利益用地”,这是界定具体的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大前提。此外,准确、具体的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补偿安置

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置换安置房,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置换安置房相结合的形式。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建设安置房合理安置被拆迁户。货币补偿的金额,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经济补偿和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根据被征收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比率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确定。

房屋评估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异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价格。

强制拆迁

征收人及其委托征收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交通等破坏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方式实施征收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株连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征收拆迁。

注:上述均来自两份民间意见书,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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