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称拆迁核心是政府经营土地

新京报  2010-12-31 08:16

[摘要]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拆迁条例修订最大进步是明确“政府为征收人” ■ 对话人物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1999年参与起草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委托的物权法建议稿,作为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邀请的从一开始就参加了拆迁条例的修订工作。孙宪忠:拆迁条例的修订或者说准

 

【缺憾】

2007年草案未对接物权法

新京报:当时你为什么不赞成2007年的那个草案?

孙宪忠:修改太简单,一些最基本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我说的三个大问题基本上没有有效的反映。公共利益的问题、民众的基本权利保护和补偿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有效的解决。也没有和物权法实现对接,将来在实践中结果也会很糟糕。

新京报:当时是在什么立法思路下出现这样的状况?

孙宪忠:我们的想法和实践部门的想法还是有差距,可能他们对物权法的认识还不一致。我们对物权法、民法学术理论上的研究、对法理的追求他们还没看到,尤其是他们对不符合法理的制度对实践造成的危害也还没有认识到,以致于以后演化出很大问题。

由于征地和拆迁导致民众强烈的对抗,在物权法颁布时实际上这些问题已经出现了。当时物权法还没生效,大家对物权法的把握也不是完全的清楚,即使出现了重庆钉子户拿着物权法对抗拆迁这种事,还是有很多人认为拆迁条例做得还是不错的。多数人批评这个钉子户,认为有重大的道德缺陷和法律缺陷。但后来随着实践的发展,实际上这个钉子户的做法很多都是值得肯定的。到后来,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护自己的权利,知道运用上位法律对抗下位法律,这样矛盾越来越激化。

新京报:学者已经发现了问题并向立法部门提出,却未被重视,而问题愈演愈烈,是否觉得遗憾?

孙宪忠:是,自己有很多失落感,更多的是对国家、社会不幸的感觉。

【核心】

拆迁核心是政府经营土地

新京报:你认为拆迁问题的核心是什么?

孙宪忠:最重要的问题是政府经营土地的问题。

政府经营土地是这样的过程:政府把民众的土地收回来,再把土地出让出去,开发商交了土地出让金从政府手里拿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开发商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但是原来的拆迁条例要求,开发商不和政府发生法律关系而和民众发生拆迁关系。这就违背了拆迁的本来面目。

权利本来在民众手里,政府没打招呼或者经过权利变动的安排,权利就到了政府手里,出让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来找民众解决拆迁的问题,这当然导致法理混乱和民众的不满。但开发商也很冤枉,它已经把钱给了政府,为什么还要和民众发生关系?民众也很莫名其妙,为什么我的权利就没了?法律关系上出了很大问题。

一开始我就提出从政府经营土地的角度重新建立法律关系,必须准确意识到,不是开发商经营土地,而是政府经营土地,这是问题的核心。政府收回地权的环节现在叫征收,关系理顺了,相应的政府必须承担义务和责任。政府必须直面民众来承担征收的责任和义务。

新京报:现在看来,你的观点被立法部门接受了。

孙宪忠:这次条例的进步就是明确了征收人是政府,这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对提高整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有很重要意义。

新京报:怎么看待这种改变?

孙宪忠:作出这样的改变从一开始就有很大争议,比如2007年我们做稿时为什么改不过来?当时还是开发商是拆迁主体,承担补偿义务,这有两个支持的力量。

一个是当时有些市长和地方政府,他们不愿意做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愿意承担征收和补偿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更愿意把自己放在居中协调或管理监督的位置。但实际上这不是事实,你都已经经营土地了却不承担义务,这是很糟糕的。

还有个力量就是学术界的有些人,可能对这个问题研究不够深,他们认为拆迁就是民事拆迁,不应该搞征收,就是由开发商和民众打交道,如果政府搞拆迁,政府直接针对民众,民众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对抗政府。这种观点的不足在于,他们没有意识到政府作为征收人其实是把政府纳入法律关系的网络里,把政府的权力揭示出来,不仅给政府权力,更重要的是让政府承担义务和责任。

新京报:你把你的观点跟市长们交流过吗?

孙宪忠:中国市长协会开会时我去讲物权法,和他们交流过这个问题,给原建设部做法律顾问时也交流过,像建设部、国土部他们很早就接受我的观点了。但到了市长县长,他们就不太同意,让我们来承担责任和义务怎么做啊?按民众的俗话讲,就是只想收钱,不想承担义务,必须要把这个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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